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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005-09-03 22:20 WWW.ROOMAGE.COM    来源: 建设部
4.1.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 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 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房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内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高度来限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房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和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4.1.7 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测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如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户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kg的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最近,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第6.3.2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②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房只能望楼兴叹。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很强烈;③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用。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1000kg14人电梯的278次运行中,乘0~7人次数占95%,乘11~15人次数只占1%,是很大的浪费。如果备用一台630kg7人电梯,非高峰使用时间完全能满足需要,高峰时再开大容量电梯,就能大大降低耗电量,节省日常开支。10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为11.2kW,而一台5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仅7.5kW,几乎比前者减少1/3;④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两部电梯。根据当前经济条件适当放低要求是比较适宜的。
4.1.8 高层住宅电梯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减少电梯设站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容易成组集中布置,但在单元住宅中,往往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联通,便于互相交替使用,并能减少服务人员。如北京市紫竹院公司十二层板式高层住宅,两台750kg10人电梯,一用一备,在五、八、十一层设联系廊,两台联通,交替使用,司机维修人员只用7人,服务144户,服务人员可减少一半。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的。
4.1.9 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梯面积,其深度在1.20m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1.60m以上。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深度在2m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1.40m左右。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该标准规定住宅电梯的主要参数和尺寸见表4.1.9。
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其电梯和候梯厅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考虑住户搬运家具和担架病人等需要,前苏联、前西德等国规范中规定必须设有加大尺寸电梯,以满足担架病人需要,如残疾人居住,还应考虑他们乘坐轮椅的需要,上表电梯规格基本上能满足各方面需要,在工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选用,并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 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中高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低层、多层住宅要大。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该市设计标准规定也设封闭外廊。故本条规定在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4.2.3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体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
4.2.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在出入口处应按户数设置信报箱,三层以上住宅建筑应采用国家标准《住宅楼房信报箱》规定的统一规格的信报箱,每户一格。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需要有保卫、传达、邮电等服务项目,因此宜在入口处设管理室及信报间。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在规划中考虑了物业管理及组团封闭管理模式,将组团中的数百户的信报箱集中设置在组团入口处,与管理有机联系在一起。如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居华里、安华里小区、郑州绿云小区、上海御桥花园民乐苑等。
4.2.5 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上楼造成很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上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多年来住宅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居住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门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居住环境卫生恶劣,居民反映强烈。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煤气、暖气迅速发展,人们对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天津、湖州等不少城市提出垃圾革命,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兴起,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规范规定,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要求低层和多层住宅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对袋装垃圾,在户门外设有暂放位置。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它措施清运垃圾,避免住宅利用电梯搬运垃圾。
4.3.2 住宅如设垃圾管道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垃圾管道不得紧贴卧室、起居室(厅)。原因之一,是垃圾在管道内下落时产生的噪声,干扰住户的休息;原因之二,是垃圾中的有机垃圾会腐烂发霉,腐蚀管道壁,在管道壁上留下霉迹并产生臭味,极不卫生。垃圾管道的位置还应符合4.1.4的要求,不占用楼梯休息平台,以避免妨碍通行及搬运物品。
二、据调查,各地垃圾管道断面普遍偏小,北京仅在0.40m见方左右,上海市设计标准,要求高层住宅垃圾道内径不小于0.80m。为保证垃圾下落畅通,本条规定了垃圾道断面最小尺寸,从使用情况看,垃圾管道堵塞,不仅取决于断面大小,还涉及到管道内部构造是否合理,管道是否光滑及用户使用是否得当等因素。另外,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的材料。
三、垃圾倒灰门(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四、垃圾管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污染住宅楼内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潮湿,通风、采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因此规定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有些地区,在半地下室也布置住房,因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地势较高,但只有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方允许布置住房。
4.4.2 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高层建筑调查,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用于水泵房、自行车库及贮藏间等辅助用房。如上海的高层住宅底层是商店,地下室作仓库;北京的高层住宅的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三北地区的多层住宅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或贮藏间;新疆地区因冻土层深,利用深基础部分作地下室并隔成小间,分给各层住户作贮藏间用,很受住户欢迎。石家庄联盟小区、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安华里小区、居华里小区的住宅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自行车或作贮藏间。这样避免在地面上建仓库或自行车棚,增加小区内绿化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辅助用房,虽不是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但作为活动空间,净高不低于2m才适用。
4.4.3 据调查,我国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因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不力而导致不能使用的现象十分普遍,采光井因雨水浸入而无法排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本条强调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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